电子投标文件(两类9条)
一、出现下列情形,将否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的电子设备打印、复印;
3.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送达或者分发;
4.不同投标人的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细节错误一致。
5.投标人递交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未按规定记录软硬件信息。
6.记录的软硬件信息,经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验证认定为被篡改。
二、其他问题:
7.电子投标文件记录的网卡(mac)地址、cpu 序列号和硬盘序列号等硬件信息,各有一条以上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8.电子投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 xml 电子文档,其记录的编辑计价软件序列号相同,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电子设备编制、打印加密或者上传。
9.投标文件的记录上传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的,应被认定为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领导干部“打招呼”(12条)
“打招呼”行为包括:
1.明示或暗示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或化整为零规避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
2.明示或暗示应当依法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依法接受相关建设行政监管部门监督的;
3.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或在招标代理机构选定时授意选择意向的;
4.向有关施工企业、监理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打招呼,要求其出借资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
5.明示或暗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为特定投标人量身定制招标文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6.干扰评标委员会成员选取的;
7.干扰评标专家评审工作,影响评标结果的;
8.干扰招标人定标工作的;
9.明示或暗示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要求中标人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
10.干扰招标投标投诉举报工作的;
11.向监管机构施加压力,干扰正常监督执法和监督检查的;
12.其他违反规定干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